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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担心工作量增多 毁坏职责范围内垃圾 “这里本来有垃圾箱,可不知被谁偷走,垃圾扔了一地。”兴庆区解放西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7月4日下午,位于北京东路10号楼新配备的垃圾箱遭“黑手”,垃圾和砸碎的垃圾箱残片撒落一地。 北京东路10号楼隶属于银川市园林局,由于无垃圾箱,40户居民每天只能将生活垃圾扔到无盖的垃圾车里,导致臭气满院,蚊蝇乱飞。为此,解放西街银湖社区6月29日给该楼院配备了一个新的垃圾箱。然而,短短4天,垃圾箱竟不翼而飞。 7月4日上午,经社区工作人员多处寻找,发现垃圾箱在园林局西侧大门口处,于是抬回来放到原位。可奇怪的事情又发生了,只见看车棚兼打扫卫生的李某从屋里冲出来,手里拿着榔头将垃圾箱砸成碎片。社区工作人员上前阻拦也被打,所幸未伤。鉴于此种情况,居委会向派出所报案。 李某交代,他不想让工作人员在院内放垃圾箱,主要担心垃圾会增多,自己的工作量也会翻倍。最后经派出所、办事处及社区商量,要求李某赔偿垃圾箱,并限期于7月12。保洁员劫财杀死主人 保洁公司赔8万 保洁员宋某到贾某家中做保洁,心生劫财歹意将贾某杀害。贾某的亲属将宋某所供职的成都市某保洁中心老板顾某、钟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成都市中院审理了此案,判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经上诉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顾某、钟某二人赔偿贾某家属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8万余元。 2007年9月14日,贾某与成都市某保洁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保洁中心为贾某的住宅提供保洁服务。2008年5月24日下午2点左右,保洁员宋某受该保洁中心指派到贾某家中做清洁,在做清洁过程中,他心生劫财歹意将贾某杀害。2008年11月24日,成都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并赔偿遇害人贾某的家属丧葬费等8万余元。宋某对该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09年6月1日,省高院改判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宋某和顾某、钟某系雇员、雇主关系,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宋某利用职务便利,杀害贾某的行为是否系其“从事雇佣活动”,“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故该案中,顾某、钟某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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